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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據新華社長沙9月5日電(記者周勉)在經過8月12日和26日兩次公開開庭審理後,湖南省益陽市南縣人民法院9月5日對備受關註的“鎮政府告縣政府案”作出一審判決:撤銷被告南縣人民政府和南縣國土資源局頒發給南縣三仙湖鎮三漁場的《集體土地所有權證》,並判令被告在判決生效後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該案緣起三仙湖鎮人民政府和三漁場之間一起土地所有權糾紛。2005年,南縣國土局向三漁場頒發集體土地所有權證,所有權人為三漁場村民集體。但三仙湖鎮政府認為漁場一直是鎮政府資產,要求縣國土局重新確定土地為鎮集體所有並頒發新證。並以“主體不具法人資格”和“未進行公示”為由,將南縣國土局和南縣人民政府告上法庭。
  南縣人民政府和南縣國土資源局作為土地頒證、登記機關,同在土地所有權證上署名,是本案適格被告。三漁場作為本案第三人。
  審判長告知原被告和第三人,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15日內遞交上訴狀,上訴至湖南省益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原告表示對一審審判結果沒有異議,而被告和第三人均表示要進一步商議後再決定是否上訴。  (原標題:湖南“鎮政府告縣政府”一審勝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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